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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安全生产法第三期学习资料

日期:2022-06-0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关于行刑衔接





图片      很多人喜欢看川剧,川剧有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变脸。演员的变脸过程衔接得非常流畅,以至于多数人不知道其中的玄机。
      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安全生产法》中,也增加了不少由行政执法上升到刑法高度的条款,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行刑衔接。可以说是安法中的“变脸”戏。
      行刑衔接"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因为仅靠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于解决问题, 所以把原来行政执法的条款修改为刑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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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



加大行刑衔接的力度


      2014版《安全生产法》共有12个有关刑法的条款,涉及24个违法行为;而2021版《安全生产法》共有14个有关刑法的条款,涉及30个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一条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二款、第三款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相当于内容更丰富了,并不是增加条款。

       第二款  重大危险源管理,增加了“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第三款  危险作业的范围由原来的“爆破、吊装”2种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两种形式。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都是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